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28條 法規:監察院會議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28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之。復議案須有法定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