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19條 法規:監察院會議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19條 出席委員欲發言者,須向主席請求,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席定其先後。每次發言不得逾十分鐘,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可之時間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