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15條 法規:監察院會議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15條 議事日程由秘書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三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機密議案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