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12條 法規:監察院會議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12條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經全體提案人同意撤回之。提案經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須由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