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第2條 法規: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2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人員或民間團體代表若干人擔任人權諮詢顧問,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視需要續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