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法規: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母法 第五章 調查 第34條 申請覆查案件之審查及覆查報告之處理,由各相關委員會為之,但監察院會議決議調查之案件,委員會審查處理之結果,應提報監察院會議。同一案件之覆查,以一次為限。覆查委員至少二人,原調查委員不得參加,但得提出書面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