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母法 第三章 糾舉權 第16條 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