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 第25條 法規:監察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糾正 第25條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