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監察院處務規程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各委員會及各單位配置之員額,由院長核定,其職員並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