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不得任用: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經本院調查人員公開甄選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