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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不得任用: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經本院調查人員公開甄選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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