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統計業務工作計畫之研訂事項。
二、公務統計方案之擬定、推行及公務統計資料之稽核事項。
三、統計資料之蒐集、登記、整理、審定、分析、彙編及統一發布及資料提供事項。
四、統計冊籍圖表格式之製訂及編製事項。
五、統計報告之編報及統計書刊之編印事項。
六、統計資料檔案之建立、管理及應用事項。
七、各種統計作業採用電子處理資料系統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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