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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
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法規:
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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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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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專案研究;均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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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研究監察法規及與監察權行使相關之法規,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法規研究委員會(…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監察法規及監察權行使相關法規之研究事項。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各委員會移付之法規審議及研究事項。三、…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本會由副院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前項委…
第4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
第5條
本院各單位送本會研究之法規疑義案,應敘明左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意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專案研究;均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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