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專案研究;均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