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