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16條 法規: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6條 各委員會職員,由院長依法分別任用;並得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