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洽商聯繫事項。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