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議開會時,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有關之主管人員均應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