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議由本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
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各委員會召集人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