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條 本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出席人員如下:一、各常設委員會召集人。二、廉政委員會召集人。三、其他經院會決議出席之人員。前項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商請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表出席。本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