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會處理會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 第3條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第4條本會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
- 第5條本會業務及稽察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分別掌理本會組織條例規定之有關業務。
- 第6條業務組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年度計…
- 第7條稽察組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管理委員會管理退休撫卹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事項。二、關於管理委員會所提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
- 第8條本會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業務由考試院指派人員依據有關規定兼辦之。
- 第9條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 第10條本會每三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11條本會委員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12條本會委員會議,除顧問及組長以上人員應列席外,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13條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由主任委員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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