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均由考試院院長聘兼;其產生辦法由考試院定之。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