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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會每三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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