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均由考試院院長聘兼;其產生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二年。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2-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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