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
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優先指派具法律、財務或會計等專長之主管以上人員出席。
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或團體改派人員出席。
前二項指派或改派之人員,均應先期通知本會,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其非經機關首長或推派之機關、團體明確授權者,不得參與表決。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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