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2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2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