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第3條前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合計五人,由本會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機關首長二人,縣(市)政府機關首長…
- 第4條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優先指派具法律、財務或會計等專長之主管以上人員出席。代…
- 第5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及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二年,其中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屆滿得續聘一次。…
- 第6條依第三條第一項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由本會辦理聘兼事宜…
- 第7條本會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考試院院長聘兼之。
- 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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