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5-2條 法規: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15-2條 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