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1條 法規: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21條 保訓會得於訓前及訓後進行受訓人員職能分析,併同遴選評測結果分別製作職能行為展現報告,函送服務機關(構)、學校,並提供受訓人員進行自主學習或參加客製化課程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