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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受有補助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各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報告。
前項出國進修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各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研習進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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