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性質特殊訓練,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其所需經費,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