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
- 第3條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
- 第4條(刪除)
- 第5條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
- 第6條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 第7條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性質特殊訓練,如屬另定其…
- 第8條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
- 第9條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
- 第10條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
- 第11條本訓練之基礎訓練課程,由保訓會訂定之。性質特殊訓練如另定其他訓練,其課程由保訓會協調有關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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