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4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四章 訓練管理 第34條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基礎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