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