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6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二章 調訓及訓期 第16條 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訓。補訓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