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一、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二、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