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4條 再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八十四條、再審議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準用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