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2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提出於保訓會之據以處分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