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7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7條 保訓會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一、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二、付與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三、拒絕請求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