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6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6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以書面向保訓會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