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6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36條 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處,應經審查會決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進行之。前項調處之結果,應向委員會議提出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