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6-1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36-1條 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執行者,承辦單位應儘速提送審查會審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核定。申請停止執行經許可者,應即函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並提委員會議報告;未經許可者,應於保障事件決定書敘明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