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5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35條 復審人或再申訴人申請調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訓會得拒絕之:一、依調處事由之性質、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經審慎評估後,可認為不能調處或顯無調處之必要或調處顯無成立之望者。二、曾依其他調處(解)程序經調處(解)不成立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