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4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34條 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申請調處者,應以書面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