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2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32條 再申訴人於延長再申訴決定期限後再補具理由者,決定期限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