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1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31條 保訓會對未經提起申訴而逕行提起再申訴之事件,應即函移服務機關依申訴程序辦理,並副知提起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