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3條 原處分機關收受之復審書未具復審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移由保訓會審理。復審書具復審理由者,由原處分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者,保訓會得函請補充答辯。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