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4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24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