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3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23條 保訓會囑託鑑定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送請鑑定事項。二、完成期限。三、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內容。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保訓會囑託檢驗、勘驗時,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