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2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12條 審查會由保訓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及專任委員組成。審查會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專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審查會審查時,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