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9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六章 執行 第89條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